大明:我重生成了朱允炆_第217节 首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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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第217节 (第3/3页)

收继婚。收继婚亦所谓的“转房”,是丧夫妇女的家族内婚,“父死,妻其后母;兄弟死,皆取其妻妻之”。

    ??收继婚主要有两种方式,其一,异辈收继。如子收庶母、叔伯母,多为晚辈娶女性长辈。其二,同辈收继,即弟收兄妻。

    ??以纲常伦理来看,儿子娶后妈、弟弟取嫂子,这是无法被汉族人认可与承认的“乱伦”,是畜生行径。

    ??可在指责这些之前,不能只顾着尺度太大的问题,还需要保持几分理智。

    ??很多人或许瞪大眼,绝对不相信收继婚的存在,或是第一次听说,实则不然,无论你见识多少,你绝对知道几个收继婚的家伙。

    ??其实,收继婚存在的历史很长,主要存在于少数民族,尤其是游牧民族之中,甚至在汉族之中,也存在过收继婚。

    ??别先忙着摸砖头,寄刀片,就说几个大家熟悉的人。

    ??中国四大美女之一的王昭君,无人不晓吧?

    ??在西汉时期,匈奴呼韩邪单于来汉朝拜,并提出和亲。汉元帝同意,将王昭君许配给呼韩邪。

    ??后来,呼韩邪死了,王昭君向汉廷上书求归,汉成帝敕令王昭君“从胡俗”,即按照收继婚,改嫁呼韩邪的弟弟复株累若鞮。而在复株累若鞮死后,王昭君再改嫁于搜谐若鞮。

    ??你不能说王昭君不检点,这在当时的大环境下,兴盛的便是这种收继婚习俗。

    ??再说一个,三国时期的大乔。

    ??大乔为孙策之妻,孙策死后,大乔何去何从,为人注目。

    ??在嘉靖版《三国演义》中,直言孙策死时,召妻子大乔嘱托后事,并在后文中,借曹操之口言“昔日乔公与吾至契, 将二女以侍吾。吾视之皆有国色。不料被孙权、周瑜所娶。”

    ??也就是说,孙策死了之后,大乔转嫁给了孙权。

    ??这是否属实很难说,但在元、明时期,民间就是这样认为的。

    ??如在元初高文秀所撰杂剧《周瑜谒鲁肃》中,就接写了“孙权娶大乔”,元明间无名氏杂剧《周公瑾得志娶小乔》头折还演孙权“下财礼娶大乔做夫人。”

    ??收继婚的出现与存在,有着很多因素。

    ??对于少数民族,尤其是游牧民族,男性虽从事高危的狩猎、战争活动,但其死亡率只能说是十分之三四,可对于适龄产妇而言,其死亡率却高达十分之四五,男女比例严重失调。

    ??为了族群延续,他们不允许妇女成为“守节寡妇”,而需要妇女再嫁,以“生育”更多儿女。

    ??再者,少数民族的女性并没有什么地位,说句不太好听的话,女子就是牛马一样的“财产”,既然这个女人嫁了过来,那她就是整个家族的财产。

    ??虽然她丈夫死了,值得同情,但家族财产再分割,还轮不到外人说话。

    ??外嫁?

    ??那不是财产流失?

    ??谁愿意拱手送出自家财产?

    ??换一句话说,如果游牧民族遵循的是中原的“伦理纲常”,那这些游牧民族,极有可能早就灭绝了,根本无法动不动就成为一个大族群,威胁中原。

    ??在元主中原的时候,曾在汉族之中推行过“收继婚”,但这种理念与儒家伦理有着尖锐的矛盾与冲突,并没有得到广泛传播,只在小范围内存在。

    ??这也可以理解,汉人都习惯了礼仪约束,有着基本的伦理道德,兔子还不吃窝边草呢,人那么熟,怎么能下手?

    ??加上元代时期,儒家学说盛行,尤其是程朱理学主张伦理,不遵循伦理的,便是“异族”,为了证明自己是汉族人,也不能做出收继之事。

    ??在元汉化的过程中,元廷甚至颁布过法令,禁止收继婚,嗯,对象只限于汉族,对于蒙古民族并不作限制。

    ??明朝建立后,朱元璋很正派,听闻有如此之事,直接下令禁绝收继婚,谁敢触犯,处罚方式很简单,就一个字:

    ??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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